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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朱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2/18 17:31:52 阅读量:1732

泗洪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朱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特13号
申请人:泗洪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南山龙郡41号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周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朱艳,女,1994年10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林,江苏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阿宝,江苏可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泗洪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涛装饰公司)与被申请人朱艳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波涛装饰公司称:请求撤销泗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洪劳人仲案字﹝2019﹞第170号仲裁裁决书。事实与理由:泗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有误,朱艳隐瞒了其与王少杰、袁陈晨、宋马见等人进入波涛装饰公司后就窃取公司及客户资料,策划自行成立公司,恶意集体离职的事实,已给波涛装饰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而泗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能查明朱艳隐瞒了上述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程序违法,且朱艳等人恶意申请劳动仲裁已构成集体诈骗。
被申请人朱艳辩称,泗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不存在波涛装饰公司主张的朱艳等人恶意申请劳动仲裁、集体诈骗及劳动仲裁程序违法的事实,故请求驳回波涛装饰公司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9年3月26日,泗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洪劳人仲案字﹝2019﹞第170号仲裁裁决:波涛装饰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朱艳工资、二倍工资、加班费及经济赔偿金共计壹万肆仟肆佰叁拾肆元整(¥14434.0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六种情形,分别是:(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对此,本院认为,波涛装饰公司申请撤销该劳动争议仲裁的主要理由是朱艳隐瞒了其与他人窃取公司资料后自行成立公司,恶意集体离职的相关证据,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方当事人存在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情形,是指该证据由朱艳独占持有,而波涛装饰公司不持有该证据,亦无法从其他公开途径取得该证据,同时朱艳隐瞒该证据的行为要达到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程度。而波涛装饰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员工考勤表、《员工辞退、劝退通知书》、财务工作交接明细、仲裁申请书、视频记录、证人证言并不能证明朱艳存在持有侵害该公司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却故意隐瞒拒不提供的情形。同时,朱艳因波涛装饰公司未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支付工资报酬及违法安排其在休息日上班,朱艳向泗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系行使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无法据此认定朱艳实施集体诈骗,波涛装饰公司如认为朱艳隐瞒了其与他人窃取公司资料后自行成立公司,恶意集体离职,侵害了波涛装饰公司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另行主张权利,该主张不属于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
综上,申请人波涛装饰公司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泗洪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泗洪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魏良军
审 判 员 王冬冬
审 判 员 吴振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 笑
书 记 员 周小凤